(2017)闽0583执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信发、卢庆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信发,卢庆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执保47号申请人:陈信发,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文婷,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竞强,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卢庆民,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重阅,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福,福建文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信发与被告卢庆民、许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闽0583民初710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陈信发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卢庆民名下的址在厦门市罗宾森广场二期(权证号:YG××95)的房产查封进行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卢庆民名下的址在厦门市罗宾森广场二期2#楼23层02单元(权证号:YG××95)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宗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玲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