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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4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绩溪县房地产管理局与陈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绩溪县房地产管理局,陈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4民初756号原告:绩溪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南大街47号。法定代表人:章笑密,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熙飞,安徽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英,女,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原告绩溪县房地产管理局与被告陈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自动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绩溪县房地产管理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绩溪县房地产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王晓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