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4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绩溪县房地产管理局与陈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绩溪县房地产管理局,陈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4民初756号原告:绩溪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南大街47号。法定代表人:章笑密,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熙飞,安徽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英,女,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原告绩溪县房地产管理局与被告陈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自动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绩溪县房地产管理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绩溪县房地产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王晓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