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汤隆武与徐谷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隆武,徐谷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2057号申请执行人汤隆武。被执行人徐谷桐。申请执行人汤隆武与被执行人徐谷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81民初33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75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相关财产情况;2、经向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徐谷桐所有的位于浏阳市白沙路房屋两套(房产权证号为715010220、7150102**)和位于浏阳市集里金沙北路彭家巷2套(房产证号分别为浏房权证字第7150118**号、浏房权证字第7150118**号)及其名下所有的位于浏阳市燎原路5号地块(土地证号浏国用2014第03439号)中所占份额(6.69**平方米),以上房产、土地均已办理查封手续,另案处理中,被执行人徐谷桐名下有长安牌小车一台,因价值不高,申请人暂不申请处置;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5、本院已作出决定司法拘留被执行人十五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未执行;6、本院已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现申请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维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代理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小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