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科与叶兴强、麻城市大东石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科,叶兴强,麻城市大东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311号申请执行人:李科,男,199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被执行人:叶兴强,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柘荣县人。被执行人:麻城市大东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龟山镇元正桥村。法定代表人:陈庆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科与叶兴强、麻城市大东石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一案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89634.77元。经查,被执行人叶兴强下落不明,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法院将被执行人叶兴强、麻城市大东石业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援农审判员 王 凯审判员 薛 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德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