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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4财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杜君堂、苏永广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君堂,苏永广,申晓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4财保222号申请人杜君堂,男,汉族,1951年4月4日出生,住魏县。被申请人苏永广,男,住魏县。被申请人申晓健,男,汉族,1994年9月22日出生,住魏县。申请人杜君堂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申晓健驾驶的苏永广所有的冀D×××××轻型普通货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申晓健驾驶的苏永广所有的冀D×××××轻型普通货车于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期限为2017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11日。案件申请费22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栗运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