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4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夏力耘与成都莱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力耘,成都莱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4796号原告:夏力耘,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被告:成都莱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成彭路东二段11号。法定代表人:罗颖。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力耘与被告成都莱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夏力耘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夏力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力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因原告夏力耘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 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安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