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段建永与镇原县陇东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杨金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建永,镇原县陇东彩印有限公司,杨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7执235号申请执行人段建永,男,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委托代理人段建伟,男,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镇原县陇东彩印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镇原县金龙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张金中,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金凤,女,,汉族,工人,住镇原县,系张金中之妻,本院执行的(2017)甘1027民初73号段建永与镇原县陇东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杨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镇原县陇东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和杨金凤共同归还段建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32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15元、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镇原县陇东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杨金凤暂无能力执行,其法定代表人张金中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段建永也未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段建永之委托代理人段建伟,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7)甘1027民初73号段建永与镇原县陇东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民、杨金凤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进先审判员 脱生军审判员 胡永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