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2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戴中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中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2822刑初137号公诉机关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中平,男,1965年3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建始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建始县。因本案于2017年8月4日被建始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诉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中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30日,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需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准许,同年10月11日建议本院恢复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中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被告人戴中平未办理校车标牌的情况下,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高坪镇接送该镇大拇指幼儿园和高坪镇中心学校的学生。同年6月29日6时许,被告人戴中平驾驶鄂Q××××ד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途径高坪镇高渣公路1.5KM处(小地名:到板儿)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检查,被告车辆核定载客9人,实际载有学生18人,司机1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戴中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钟某、郭某1、谭某、孟某、李某、吴某、戴某、黄某、郭某2、侯某、田某、刘某、张某、王某1、孙某、邓某、王某2的证言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检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戴中平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高坪镇大拇指幼儿园出具的学籍证明、高坪镇中心学校出具的学籍信息单,罚金缴纳票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对笔录中笔误的情况说明、查获经过、现场查获视频及讯问光盘,被告人戴中平的供述笔录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中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取得校车标牌,从事校车业务,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受刑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戴中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戴中平判处拘役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中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