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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2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杜海全���杜春龙、韩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海全,杜春龙,韩园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2668号原告:杜海全,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春喜,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系杜海全之子。被告:杜春龙,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系杜海全之子被告:韩园园,女,198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居民,住吉林省吉林市。原告杜海全与被告杜春龙、韩���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海全的委托代理人杜春喜,被告杜春龙、韩园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海全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杜春龙、韩园园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6月16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2.诉讼费用由杜春龙、韩园园负担。事实与理由:杜春龙与韩园园系夫妻关系。2011年6月15日,杜春龙在杜海全处借款6万元用于开影楼,当时约定一年内还清。借款逾期后杜春龙、韩园园未还款付息。杜春龙辩称:借款属实,也想支付这笔钱,但是钱全由韩园园掌控。韩园园辩称:自女儿三个月开始,杜春龙就开始开影楼,到2016年赔了将近50万元,现在还有债务30多万元没有偿还��所以韩园园手里没有钱。韩园园对该笔债务不知情,韩园园也没有签字,所以韩园园怀疑该笔债务的真实性。杜海全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杜春龙对该证据无异议,韩园园对该证据有异议,认为其没有签字,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杜春龙对该借条无异议,韩园园虽然不予认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条不真实,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杜春龙、韩园园系夫妻关系。2011年6月15日,杜春龙在杜海全处借款6万元用于开影楼,当时约定一年内还清。借款逾期后杜春龙、韩园园未还款付息。本院认为,杜春龙在杜海全处借款,并为杜海全出具借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杜春龙、韩园园系夫妻关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杜春龙、韩园园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共同偿还杜海全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杜春龙在杜海全处借款时未约定借款期限,故杜春龙、韩园园应自本案立案之日,即2017年9月14日起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息6%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春龙、韩园园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杜海全借款本金6万元及逾期利息(按本金6万元、年息6%计算,自2017年9月14日起���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杜春龙、韩园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光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