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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48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高风云与徐卫东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卫东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867号原代告:高风云,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立国,吉林五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卫东,男,汉族,住长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绍浙,女,汉族,1972年1月22日生,住址同上(夫妻)。原告高风云与被告徐卫东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高风云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风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风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0,850.00元减半收取5,425.00元,由原告高风云负担。审判员 李 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峻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