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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46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程建党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库,程建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650号申请执行人国库。被执行人程建党,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河南省上蔡县。国库与被执行人程建党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06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人程冬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程建党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程冬冬、程建党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揭远汀。四、随案移送作案工具钥匙六把、自制改锥二把,均依法予以没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程建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46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志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