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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执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凤琴、卓剑双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琴,卓剑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2402号申请执行人陈凤琴,女,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卓剑双,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本院在执行陈凤琴与卓剑双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卓剑双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曾可嘉审判员  陈金贤审判员  徐 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