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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执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祁某、祁某某与刘某某、刘某某2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某,祁某某,刘某某1,刘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1006号申请执行人:祁某,男,1994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申请执行人:祁某某,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刘某某1,女,1996年8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刘某某2,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5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某某1、刘某某2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义务。本院查明,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2在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理处有储蓄存款已被本院分别于2017年9月26日依据(2017)川0525执1006号之一,2017年10月11日依据(2017)川0525执100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某某2在四川古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理处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28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钟 芸审判员 王开亮审判员 朱红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