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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展文与魏定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展文,魏定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4民初1080号原告:陈展文,男,汉族,1975年2月17日出生,住五华县。被告:魏定宏,男,汉族,1969年10月8日出生,住五华县。原告陈展文与被告魏定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陈展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展文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陈展文负担。审 判 长  张思东审 判 员  周懂征人民陪审员  刘美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丽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