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展文与魏定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展文,魏定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4民初1080号原告:陈展文,男,汉族,1975年2月17日出生,住五华县。被告:魏定宏,男,汉族,1969年10月8日出生,住五华县。原告陈展文与被告魏定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陈展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展文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陈展文负担。审 判 长 张思东审 判 员 周懂征人民陪审员 刘美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丽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