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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利平犯妨害公务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平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2刑初12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利平,女,199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2017年7月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密检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利平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静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利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日15时许,被告人王利平酒后在密山市人民医院120急诊中心无故闹事长达30分钟,密山市公安局利民边防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将王利平传唤至派出所过程中,王利平在警车内采用脚踹、掌掴等方式拒绝配合,造成多名民警受伤。王利平于2017年7月1日被公安机关在密山市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利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正侧位照片、王某、关某出警经过、隋某、杨某事情经过、密山市人民医院诊断书及民警王某伤情照片、被损眼镜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梁某、李某、战某证言;被告人王利平供述和辩解;密山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密山市人民医院监控视频、密山市公安局利民边防派出所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利平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利平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王利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利平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苑司新人民陪审员  夏慧英人民陪审员  栾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佟 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