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91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南昌瑞达置业有限公司、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瑞达置业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恢18号申请人执行人:南昌瑞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66979145-7。被执行人:李剑,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本院执行的南昌瑞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剑名下位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京东大道1866号保利东湾国际花园H1#楼二单元1701室、共青城金纺路西侧(乘风花园)6栋601号的房产及李剑所有牌号为赣A×××××精灵牌、赣A×××××奥迪牌、赣A×××××捷达牌车辆。现被执行人李剑已全部履行完毕,因此,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位于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京东大道1866号保利东湾国际花园H1#楼二单元1701室的查封;二、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位于共青城金纺路西侧(乘风花园)6栋601号的房产的查封;三、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某某所有牌号为赣A×××××精灵牌、赣A×××××奥迪牌、赣A×××××捷达牌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鹏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雪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