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执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马秀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绥化地区农民合作基金联合会执行回转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云,绥化地区农民合作基金联合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执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某云,女,汉族。被执行人:绥化地区农民合作基金联合会。法定代表人:门某昌,职务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绥化地区农民合作基金联合会执行回转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绥化地区农民合作基金联合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秀云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马某云依据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12执监2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绥化地区农民合作基金联合会回转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晓龙审判员 郑晓峰审判员 尹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英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