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李会利与董宁、刘洋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利,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刘洋,董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946号原告:李会利,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孙海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一,女,1992年5月26日出生,该单位秘书,住该单位宿舍。被告:刘洋,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董宁,男,1983年5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李会利与被告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刘洋、董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会利撤回对被告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刘洋、董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会利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