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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2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应涛与建始县新闻中心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应涛,建始县新闻中心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2民初1498号原告:刘应涛,男,生于1964年2月16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湖北省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静,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建始县新闻中心。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熊尚立,系建始县新闻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相荣,系建始县新闻中心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行政,湖北信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被告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应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应涛负担。审判员 朱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向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