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4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5
案件名称
韩防震与李坤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防震,李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1民初4363号原告:韩防震,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鱼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双,山东省鱼台王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坤,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响,男,会计,住江苏省丰县,由丰县顺河镇李庄村村民委员会推荐。原告韩防震与被告李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防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双,被告李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防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鲁H×××××东风日产轩逸牌轿车一辆;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原、被告结算,原告共欠被告工程款50000元,双方约定原告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工程款支付给被告。2017年6月8日,被告将原告鲁H×××××东风日产轩逸牌轿车开走,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原告欠其工程款为由,拒不返还。被告李坤辩称,答辩人确实扣留了原告所有的东风日产轩逸牌鲁H×××××轿车一辆,车辆状况良好,车辆在答辩人处。当时原告自愿把车钥匙交给了答辩人,用此车辆抵作原告欠答辩人的工程款50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8日,被告将原告鲁H×××××东风日产轩逸牌轿车开走,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原告欠其工程款为由,拒不返还。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和非法扣押,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原、被告的庭审陈述,被告私自扣押原告所有的车辆,已构成对原告物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返还原物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鲁H×××××东风日产轩逸牌小型轿车一辆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但未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韩防震鲁H×××××东风日产轩逸牌小型轿车一辆;二、驳回原告韩防震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太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 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