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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72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文兴与嵊州市路航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兴,嵊州市路航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7258号原告:周文兴,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文,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嵊州市路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甘霖镇工业区C区。法定代表人:马园露。原告周文兴与被告嵊州市路航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周文兴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储一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吕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