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72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文兴与嵊州市路航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兴,嵊州市路航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7258号原告:周文兴,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文,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嵊州市路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甘霖镇工业区C区。法定代表人:马园露。原告周文兴与被告嵊州市路航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周文兴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储一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吕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