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6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王维彬与刘辉、山东省鄄城县泰运运输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彬,刘辉,山东省鄄城县泰运运输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鄄城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6937号原告:王维彬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桂利,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昀,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辉男,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天津天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松雯,天津天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鄄城县泰运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69200639XD),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黄河路与临商路交叉口南一公里路西。法定代表人:张光鑫,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鄄城支公司(91371726071315456H1-1),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青年路东段工商局对过路北。负责人:王灿,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该公司员工。原告王维彬与被告刘辉、山东省鄄城县泰运运输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鄄城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王维彬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维彬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彬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王维彬负担。审判员 刘贵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