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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小林,姜亮亮,廖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05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市区江滨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8831865。法定代表人徐庆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小青,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祝小林,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姜亮亮,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廖倩,女,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祝小林、姜亮亮、廖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5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祝小林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义务人姜亮亮、廖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商品房、车辆、股权等财产的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祝小林、姜亮亮、廖倩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明信息及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祝小林、姜亮亮、廖倩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邱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何荣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