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50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杨小顺与罗军李洪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顺,罗军,李洪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5045号原告:杨小顺,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罗军,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李洪静,女,199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鸿越大道华洋集团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6897793168。原告杨小顺与被告罗军、李洪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杨小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小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文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