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3执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徐爱军与项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爱军,项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3执153-1号申请执行人徐爱军。被执行人项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923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项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项涛限期按照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偿还申请执行人徐爱军借款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项涛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偿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项涛的银行工资账户存款10075元。但被执行人项涛的银行工资账户因其他执行案件已被本院冻结,本案执行时间较长,应暂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3执15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宁审判员 徐智伟审判员 郭 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