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民终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彭成洪、于萍与被上诉人孙红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成洪,于萍,孙红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民终27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成洪,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石桥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于萍,女,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石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红杰,女,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石桥市。上诉人彭成洪、于萍因与被上诉人孙红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7)辽0882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成洪、于萍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彭成洪、于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成洪、于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诉人彭成洪、于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丽审判员 杨建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