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4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宋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4563号原告:宋某,居民。被告:苏某,居民。原告宋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17年10月12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宋某负担。审判员 王飞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保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