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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4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宋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4563号原告:宋某,居民。被告:苏某,居民。原告宋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17年10月12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宋某负担。审判员  王飞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保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