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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吴琳诉吴巨国、罗凤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琳,吴巨国,罗凤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1民初1888号原告:吴琳,女。被告:吴巨国,男。被告:罗凤秀(被告吴巨国之妻),女。原告吴琳诉被告吴巨国、罗凤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吴琳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凤秀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琳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凤秀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琳撤回对被告罗凤秀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梁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