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跃斌与个旧市宏兴矿产品加工厂、姚琼仙、古胜方、个旧市胜方矿产品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跃斌,个旧市宏兴矿产品加工厂,姚琼仙,古胜方,个旧市胜方矿产品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385号申请执行人李跃斌,男,1965年11月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个旧市。被执行人个旧市宏兴矿产品加工厂。投资人姚琼仙,系该厂经理。被执行人姚琼仙,女,1968年11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个旧市。被执行人古胜方,男,1965年12月15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个旧市胜方矿产品经营部。投资人古胜方,系该部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跃斌申请执行个旧市宏兴矿产品加工厂、姚琼仙、古胜方、个旧市胜方矿产品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日作出的(2017)云2501民初2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跃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跃斌申请执行案款计人民币70948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得款30000元,尚欠679486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由被执行人个旧市宏兴矿产品加工厂、姚琼仙、古胜方、个旧市胜方矿产品经营部从2017年10月起每月赔还申请执行人李跃斌20000元至款679486元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38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执行费人民币9495元,由被执行人个旧市宏兴矿产品加工厂、姚琼仙、古胜方、个旧市胜方矿产品经营部交纳(未交)。若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芷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