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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5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重庆黔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小玲王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黔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甫,张小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5193号原告:重庆黔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新华大道西段6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67887538H。法定代表人:何析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刚,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甫,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民族不详,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张小玲,女,1986年2月25日出生,民族不详,住址同上。原告重庆黔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甫、张小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未找到二被告,致使本院无法向二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故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黔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重庆黔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志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