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建华申请执行东胜三联汽车维修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华,东胜三联汽车维修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277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华,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东胜三联汽车维修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龙保,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建华与被执行人东胜三联汽车维修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9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建华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02执2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边志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璠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