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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敬祖蓉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祖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刑初138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敬祖蓉,女,1965年5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九龙坡区。2017年6月26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监视居住。现居住在家。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第1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敬祖蓉于2017年6月26日14时许,安排其男友苏英奎(已起诉)到重庆市渝中区交通街xx号x-x室,将净重5克的海洛因贩卖给丁某某,获毒资2450元,双方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查获上述毒品和毒资。同日18时许,苏英奎带领公安人员在重庆市南岸区芭蕉湾xx号x-x将被告人敬祖蓉捉获。被告人敬祖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敬祖蓉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敬祖蓉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敬祖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扣押在案的毒品和毒资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述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