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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根荣危险驾驶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根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刑初51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根荣。2005年11月2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7月2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7)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根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光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根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1日7时许,被告人刘根荣酒后驾驶苏N×××××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泗阳县三庄乡槐树村行驶至团结村,在处理土地纠纷未果后,再次驾驶摩托车行驶至三庄派出所接受调解,后被人举报。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刘根荣血样乙醇含量为113.4mg/100ml。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根荣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根荣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李某、史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信息,驾驶证查询,照片,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根荣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根荣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根荣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刘根荣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根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竹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