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1824赵艳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182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艳军,男,199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公司职员,住山西省吉县。2017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昆山市公��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1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艳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艳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被告人赵艳军于2017年4月7日2时许醉酒后驾驶悬挂号牌为“苏E×××××”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昆山市友谊菜场附近路段出发,行驶至昆山市陆家镇光夏路杏花北苑门前路段时与被害人戚某拉着的垃圾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人员倒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艳军血液中的乙醇浓度��166mg/100ml。经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艳军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另查明,被告人赵艳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赵艳军赔偿了被害人戚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艳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周某、韩某、朱工作的证言,被害人戚某的陈述,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照片,关于对悬挂号牌为“苏E×××××”二轮车辆的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情况说明,监控视频,执法录像,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资格网上查询信息,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信息,抓获经过,122接处���综合记录单,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艳军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赵艳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艳军赔偿了被害人戚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艳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艳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曾云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丽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