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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执81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黄德英与李自军、沈利平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英,沈利平,李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81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黄德英,女,1969年5月4日生,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被执行人:沈利平,女,1963年3月18日生,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被执行人:李自军,男,1966年10月22日生,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本院在执行黄德英与李自军、沈利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云3103民初2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0.00元,执行到位标的为人民币50000.00元,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7)云3103执8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东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