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49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顾银珍与吉朋富、苏州市凤玺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银珍,吉朋富,苏州市凤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4912号原告:顾银珍,女,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松,江苏丁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朋富,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苏州市凤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虎丘区驰云路10号3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运河路8号。原告顾银珍与被告吉朋富、苏州市凤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顾银珍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银珍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顾银珍负担。审判员 穆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