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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旺雄、张新卫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旺雄,张新卫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81刑初21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旺雄,绰号“四毛”,男,199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江市人,高中文化,电商,住冷水江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7年2月13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该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9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被告人张新卫,绰号“三矮子”,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江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冷水江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6年12月14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3日该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9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公诉刑诉[2017]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旺雄、张新卫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陈旺雄、张新卫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荷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旺雄、张新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阳某(已判决)在冷水江市火车东站地段与王某等人一起经营一家牌机店。黄某(已判决)到该牌机店玩游戏时不付钱,赢了后又要牌机店给钱,因阳某等人拒绝支付,黄某遂怀恨在心。同年12月14日下午,黄某伙同胡元晃、张某1(均已判决)冲入阳某的牌机店内,黄某持扳手将店内的三台牌机砸烂,后胡元晃、张某1又持刀追砍阳某,阳某逃跑,黄某扬言要再次找阳某的麻烦。黄某离开后,阳某返回牌机店,因担心黄某报复,阳某打电话纠集了被告人陈旺雄及陈某、李捷(均已判决)等人准备与黄某打架,并准备了砍刀、铁管等凶器放在牌机店内,李捷则纠集了郭辉(已判决)帮忙。当日傍晚,黄某纠集了胡元晃、辜亮武、段某(均已判决)及张某1等人,辜亮武又纠集了被告人张新卫和张某2(另案处理),黄某等人还准备了砍刀等凶器。后黄某一伙持菜刀、砍刀等凶器来到阳某的牌机店,对阳某大声谩骂,因阳某没有反抗,黄某遂离开。过后,黄某又再次与段某及张某1等人持菜刀、砍刀、铁棒等凶器冲入牌机店内追砍阳某,双方随即开始斗殴。在斗殴过程中,阳某被黄某等人砍伤,黄某、张某1、张某2、段某被阳某一方人员砍伤。斗殴过程中,陈旺雄持铁管冲出牌机室,但没有伤人。张新卫因没有持凶器,也没有动手。后张新卫见已方的张某2受伤,而辜亮武驾车准备逃离现场,便和张某2上了辜亮武的车,并在车上照顾张某2。辜亮武见黄某等人被对方人员围砍,即驾车冲向对方,将对方人员冲散后,双方逃离现场。经鉴定,黄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张某1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张某2、阳某、段某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2016年12月13日,民警将被告人张新卫抓获归案。2017年2月13日,民警将被告人陈旺雄抓获归案。到案后,两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旺雄、张新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菜刀照片、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余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被告人陈旺雄、张新卫和同案犯阳某、黄某、辜亮武、段某、张某1、陈某、李某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审理期间,本院委托冷水江市司法局对被告人陈旺雄、张新卫是否适宜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冷水江市司法局经调查后,出具了书面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陈旺雄、张新卫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旺雄、张新卫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在聚众斗殴犯罪中,陈旺雄、张新卫系积极参加者。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陈旺雄、张新卫均系受他人纠集参与,虽参与斗殴但无伤人行为,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到案后,陈旺雄、张新卫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的起因上,陈旺雄的斗殴相对方具有显示过错,对陈旺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陈旺雄、张新卫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及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后所提的建议,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陈旺雄、张新卫的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旺雄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陈旺雄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原件到冷水江市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二、被告人张新卫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张新卫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原件到冷水江市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肖若谷人民陪审员  阳 玲人民陪审员  谢林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喻铱林附件: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