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史桂玲与被告张伟、路彦峰、洛川县宏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桂玲,张伟,路彦峰,洛川县宏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1419号原告:史桂玲,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得录,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伟,男,199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路彦峰,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洛川县宏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川县解放路农机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杜延珍,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川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洛川县迎宾大道。法定代表人:孙伟,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萍,女,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桂玲与被告张伟、路彦峰、洛川县宏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桂玲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桂玲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桂玲撤回对被告张伟的起诉。审判长 郑晓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志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