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术光犯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术光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22刑初43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术光,男,1957年4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冷水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6月1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新化县看守所。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术光犯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正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龙辉、贺延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姜蔓萍担任记录。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越平、谢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术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术光冒充新化县民政局工作人员,以办理低保、危房改造、军人伤残补助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其主要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术光化名“曹某某”冒充新化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在新化县曹家镇曹家坪村曹某1家中,以办理低保、提高当兵伤残补助为名,骗取曹某1现金人民币500元。2、2017年4月23日,被告人王术光冒充新化县民政局副局长,在新化县维山乡水口村曾某某的家中,以办理危房与低保为名,骗取曾某某650元现金。3、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王术光化名“李某某”,冒充新化县民政局局长,在新化县曹家镇黄岭村曾某1家中,以办理低保为名,骗取曾某1现金800元。4、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王术光冒充新化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在新化县游家镇银星村傅某某家中,以办理低保为名,骗取傅某某现金200元及一斤干河鱼。5、2017年5月7日,被告人王术光化名“王某1”,冒充新化县民政局副主任,在新化县科头乡江溪村王某2家中,以办理低保为名,骗取王某2、刘某某夫妇550元现金。6、2017年5月18曰,被告人王术光化名“袁某某”,冒充新化县民政局副主任,在新化县科头乡岩下村袁某1家中,以办理低保为名,骗取袁某1、曹某2夫妇1000元现金以及10个土鸡蛋。7、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王术光冒充新化县民政局副局长,在新化县上渡办事处农丰村谢某某的家中,以办理低保为名,骗取谢某某400元现金。8、2017年5月29日,被告人王术光冒充新化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在新化县曹家镇高潮村金某某的家中,以办理低保、提高当兵补贴为名,骗取金某某、李某1夫妇600元现金。9、2017年5月29日,被告人王术光化名“李某某”,冒充新化县民政局主任,在新化县曹家镇高枧村薛某的家中,以办理危房改造为名,骗取罗某某150元现金以及1只土鸡、8个土鸡蛋。10、2017年5月30日,被告人王术光化名“李某2”,冒充新化县民政局副主任,在新化县曹家镇高枧村曹某三家中,以办理低保为名,骗取曹某三200元现金以及两斤花生。2017年6月1日,被告人王术光再次冒充新化县民政局副主任,在新化县曹家镇高枧村招摇撞骗时,被村民识破并扭送到新化县公安局曹家派出所。综上,被告人王术光共招摇撞骗十次,骗取现金5050元及财物若干。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术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记事本,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曹某1、曾某某、曾某1、傅某某、王某2、袁某1、谢某某、金某某、罗某某、曹某三的陈述,证人杨某某、谢某1等人的证言,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术光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术光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术光曾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招摇撞骗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术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责令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术光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王术光退赔被害人曹某1人民币五百元整;退赔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六百五十元整;退赔被害人曾某1人民币八百元整;退赔被害人傅某某人民币二百元整;退赔被害人王某2、刘某某人民币五百五十元整;退赔被害人袁某1、曹某2人民币一千元整;退赔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四百元整;退赔被害人金某某、李某1人民币六百元整;退赔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一百五十元整;退赔被害人曹某三人民币二百元整。(上述退赔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正桥人民陪审员 龙 辉人民陪审员 贺延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