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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终3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严、滕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严,滕燕,詹士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3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严,男,1982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淮滨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滕燕,女,1982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淮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詹士田,男,1961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淮滨县。上诉人刘严、滕燕因与被上诉人詹士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7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严、滕燕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严、滕燕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严、滕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03元,减半收取1051元,由上诉人刘严、滕燕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鹏飞审判员  左立新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