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宁德希优亿机电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宁德希优亿机电有限公司,刘向东,刘伟,刘兆增,刘珍琼,刘宇,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3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代表人林建春。被执行人:宁德希优亿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被执行人:刘向东,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被执行人:刘伟,女,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被执行人:刘兆增,男,195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刘珍琼,女,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刘宇,男,198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被执行人: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黄宝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宁德希优亿机电有限公司、刘向东、刘伟、刘兆增、刘珍琼、刘宇、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判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无车辆权属登记记录,本院虽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短期内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