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02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周建军与崔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军,崔文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02民初1555号原告:周建军,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宁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崔文华,男,1975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军诉被告崔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建军负担。审判长刘琦人民陪审员赵建忠人民陪审员张立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王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