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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赵金堂与李亮、陈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亮,陈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02民初2067号赵金堂,男,汉族,1969年2月28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定西市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敬,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亮,男,汉族,1987年8月15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户籍地定西市安定区。被告:陈小红,女,汉族,现年约35岁,甘肃省定西市人,城镇居民,住址不详。原告赵金堂与被告李亮、陈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赵金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6日,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当天给付借款。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条一张。后原告因需资金多次向二被告催收借款,二被告均已种种理由推诿拒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金堂提供的被告陈小红住址不明确,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告陈小红的明确具体住址,本案被告信息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金堂的起诉。已预收案件受理费5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彦明审 判 员  李 卿人民陪审员  李立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冰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