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3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1、王某2健康权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3执16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住甘肃省武山县。被执行人:王某1,住甘肃省甘谷县。被执行人:王某2,住甘肃省甘谷县。本院在执行王某与王某1、王某2健康权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某1、王某2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王某1、王某2未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谢常忠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王某1、王某2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王某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王某1、王某2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天祥代理审判员 张虎成代理审判员 李小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武田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