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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8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江西资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季绍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资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季绍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资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8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资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抚州市资溪县建设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5N3QPOF。法定代表人:邓国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智平,职务:资溪农商银行清收事业部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季绍华,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景宁县人,住资溪县。本院在执行江西资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季绍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17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江西资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资民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游卫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小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