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02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三明市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先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先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2670号原告:三明市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列西龙岗花园“水榭坊”4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翁惠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杨,副总经理。被告:朱先锋,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原告三明市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先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三明市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明市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朱先锋已交纳拖欠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明市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明市易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为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