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2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新辉、吴为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辉,吴为民,武汉中环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2499号申请执行人:王新辉,男,1980男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申请执行人:吴为民,女,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中环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50号绿地金融城A04地块B2幢14层12、13号房。法定代表人:程明。申请执行人王新辉、吴为民与被执行人武汉中环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新辉、吴为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鄂0106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中环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中环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新辉、吴为民退还欠款38506元、支付逾期利息1341.2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09.9元,承担本案受理费385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490元,以上款项共计41292.19元。但被执行人武汉中环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中环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292.1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