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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6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韩某与孙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孙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内0426民初6626号原告韩某,男,195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孙某(同孙小永),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原告韩某与被告孙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替林士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偿还原告玉米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本金12000元自2017年9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时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柳俊海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2013年4月24日林士岩在原告处购买25050元玉米。经被告担保林士岩从中借款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林士岩于2015年8月28日偿还原告8000元,现尚欠款本金12000元。现林士岩不知去向,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拒绝给付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替林士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偿还原告玉米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本金12000元自2017年9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负担,邮寄送达费40.00元原、被告每人负担2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柳俊海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戴红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