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3民初5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潘启明与薛永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启明,薛永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民初5236号原告:潘启明,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梁震,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永洪,男,195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启明与被告薛永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潘启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启明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启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潘启明负担。审判员 陈金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乐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