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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刘士娟与王金锁、王立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娟,王金锁,王立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2民初1171号原告:刘士娟,女,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王金锁,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王立元,女,1976年4月25日出生,现住梨树县,下落不明。原告刘士娟诉被告王金锁、王立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士娟,被告王金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立元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士娟诉称:2016年8月,刘士娟与王金锁离婚。经梨树县人民法院(2016)吉0322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刘士娟与王金锁离婚;……三、王立元欠款200000元归刘士娟所有”。判决生效后,刘士娟向王立元主张要求其偿还这笔欠款,王立元说已经全部给付王金锁,而王金锁不承认收到这笔钱。刘士娟多次向二被告索要,二被告拒不偿还。现刘士娟起诉至法院,要求王金锁、王立元共同偿还欠款200000元。王金锁辩称:这钱是刘士娟和王立元之间的债务,和我没有关系,说钱还给我的事不属实,这200000元钱的事也是刘士娟出的证据,我不知道这事。我是在离婚判决下来之后才知道有这200000元的事。王立元也没有和我提过这笔钱,王立元现在在哪我也不清楚。王立元经公告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刘士娟与王金锁离婚时,经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决王立元欠款200000元归刘士娟所有。以上事实有梨树县人民法院(2016)吉0322民初2588号判决书一份及双方庭审陈述笔录在卷佐证。刘士娟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梨树县民事判决书及执行文书生效证明,证明王立元欠刘士娟200000元钱的事实。王金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称200000元是她们之间的债务,和我没有关系。证据二、播放刘士娟与王立元通话录音光盘。证明刘士娟与王立元存在借贷关系。王金锁称:光盘播放的内容我听清了,但是跟谁说的话我不能确定。王金锁、王立元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2、原告刘士娟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本院认为,刘士娟与王金锁离婚时,经法院确认王立元所欠的200000元归刘士娟所有,结合庭审时王金锁陈述此200000元系刘士娟与王立元之间的借贷关系,王金锁并不知情,其在离婚之后才知道有此债权,并当庭否认王立元将此200000元已经偿还给王金锁的说法。王立元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没有证据证明王立元已经偿还此款。现有证据表明王立元欠刘士娟的200000元借款的事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据此,王立元应该偿还刘士娟借款200000元。王金锁与刘士娟已经办理离婚手续,对家庭财产已经分割完毕,虽然王金锁与王立元系兄妹关系,但分属不同的经济个体,无法律规定或具体合同约定,王金锁对王立元的债务无清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立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立元200000元;二、被告王金锁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立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建华审 判 员  王立新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颜 迪 微信公众号“”